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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关于引进外来资金的奖励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5日 〖打印本稿〗 〖复制〗 〖关闭

双办发[2003]24

关于印发《双峰县关于引进外来资金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双峰县关于引进外来资金的奖励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双峰县委办公室

双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双峰县关于引进外来资金的奖励办法

为了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我县的招商引资活动,增强招商引资工作实效,推动我县经济超常规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经投资方确认,与我县引资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了项目投资的直接介绍人(以下称为中介人)均为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中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不受身份和职务限制,法人不受单位性质限制。

二、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中介人在资金到位、企业建成投产后,持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投资企业出具的确认中介人证明以及中介人身份证明,到县招商局填写《双峰县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同一个项目有多个中介人的,其奖金应书面委托其中一个中介人申领;中介人之间有争议的,在自行解决争议后,再向县招商局提出申请。

(二)奖励审查:县招商局接到奖励申请后,组织资产评估机构、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和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三)资金确认:县招商局对奖励申请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奖励标准,提出奖励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15天,如无异议,则予以确认。

三、奖励标准

(一)引进外资无偿投入政府管理的社会公益事业(仅指现金投入),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计算奖金。

(二)引进外来资金100—1000万元人民币(外汇折合),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招标引入的不予计算):

1、引进外资收购本县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或投入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现代农业、环保、能源产业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加工、采矿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6%计算奖金。

2、引进外资投入交通、县城基础设施(非房地产)、旅游基础设施、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事业的,项目完成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计算奖金。

3、引进外资投入运输以及县城规划内的专业市场、现代超市、商业步行街等大型商贸业的,项目完成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2%计算奖金。

4、原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按增资扩股所在行业的奖励标准,以实际增资扩股额为基数计算奖金。奖金总额的70%奖励给该企业的主要经营负责人,30%奖励给有贡献的职能部门。

(三)引进外来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部分按上列条款相应比例给予鼓励,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统一按0.2%给予奖励,引进特大项目的,由县委、政府专门研究奖励办法。

(四)奖金的计算。境外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县外境内资金以相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流动资金不在计奖之列。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五)中介人领取奖金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个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县有关部门单位面向县内外公开招标的开发经营性投资项目,通过竞标引进外来资金的,不在奖励之列。

四、奖金来源

县财政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纳入预算,县财政每年拨出100万元人民币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奖励。当年未用完的,结转下年使用。

五、附则

(一)专业从事招商引资的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引进外资的,其奖金奖励给单位,并由单位酌情给引资者适当奖励。

(二)本办法自200381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袁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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