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湘产办发[2008]4号
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
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授予
长沙县等10县为湖南省首批承接产业转移重点县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8]16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我省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省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授予长沙县、醴陵市、湘乡市、衡东县、邵东县、汉寿县、永定区、中方县、双峰县、吉首市等10县(市、区)为首批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重点县(市、区)。
重点承接县(市、区)要科学制定相关的发展规划,完善各项政策措施,优化环境,积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促进县(市、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的有关
鼓励政策
一、湘政发[2008]16号文件即“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1、用地。每年在全省年度用地指标中预留15%,专项用于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重点项目建设。对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实行优先审批、优先供地。
2、省财政设立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引导资金,据省商务厅向力力厅长在全上宣布,省政府将每年安排5000万元引导资金。一是用于园区平台建设基础设施投入,今年每个加工贸易重点县安排100万元(以后逐年增加);二是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对引进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三是进出口补贴费,今后加工贸易企业每进口1美元,奖励企业0.02元人民币,每出口1美元,奖励企业0.03元人民币。
3、检验检疫。对入境原料价值占50%以上的进料/来料加工贸易,降低收费标准,对进料加工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来料加工的入境货物不做品质检验的,不收品质检验费;来料加工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
二、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2007年第44号公告,从2007年7月23号开始实行。对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实行差别政策:一是东部十省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江苏省、浙江省、福建和广东省。)新设立的生产企业,一律不准进行限制类商品目录的加工贸易业务,而中西部地区(湖南)新设立的生产企业无此限制。二是对开展限制类商品目录加工贸易业务的东部现有的A、B类企业,实行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综合增值税交纳台账保证金,即银行台账“实转”。且保证金存放在银行的时间一般是按海关批准合同的返销日期一年以上。而中西部企业A、B类企业实行“空转”。即不管你备案多少个合同,进口总额多少,只须向银行交纳100元银行台账联系卡费。产品出口对进口料件也全免增值税。
三、海关总署168号令修改了113号令部分规定。放宽了外发加工管理,并从2008年3月1号执行。新规定删除了原办法中“经营企业申请将主要工序外发加工时海关不予批准”的规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并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同时还允许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四、商产发[2007]428号《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工作的意见》文件中提出:至2010年培育形成50个优势明显、各具产业特色的中西部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使用政策性银行贷款总规模300亿元人民币,使中西部加工贸易年进出口额占全国加工贸易总额比例提高到5%。(湖南属中部地区,目前国家已批准湖的的郴州、岳阳、永州、益阳四市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的重点承接地。)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建设项目和借款人需求情况,提供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和技术援助贷款支持,贷款期限、利息、额度、品种以开发银行评审承诺为准。对进入承接地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国家开发银行可以考虑提供优惠贷款条件,给予10%以内的利率下浮。
(责任编辑:袁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