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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治疗购药及医疗费用结算,规范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从2003年8月起我县医疗保险实行网络化管理,参保职工门诊治疗及零售购药费用直接用IC卡支付,住院审批凭IC卡办理,现将个人帐户IC卡使用说明如下:
(一)、参保职工办理住院、特殊门诊审批及医疗费用结算必须持个人帐户IC卡,经审核后方可办理。
(二)、参保职工持个人帐户IC卡可到定点医院、定点普通门诊、定点零售药店门诊治疗及零售购药,医疗费用IC卡直接支付,个人账户不足部分用现金支付。
(三)、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定点普通门诊、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医疗费用时,将IC卡插入读卡器后,必须输入个人帐户密码,密码不符不能结算医疗费。
(四)、IC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发现没收IC卡,并按医保有关政策处罚。
(五)、妥善保管IC卡,若不慎遗失,必须凭身份证立即到县医保局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前及自挂失24小时内IC卡被冒用,参保职工本人承担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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