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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双峰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成立于1994年7月,同年10月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1997年1月1日全面展开。至2003年6月30日止,全县共有参保单位183个,其中机关单位71个,全额事业单位60个,差额事业单位31个,自收自支单位21个。
(1)现有参保人数17942人,其中机关单位6832人,全额事业单位8632人,差额事业单位1328人,自收自支单位1150人。比去年同期相比,共增加参保人数1250人。
(2)现有离退休人数3451人,其中机关单位1130人,全额事业单位2063人,差额事业单位165人,自收自支单位93人。
二、征缴标准
按照湘政发[1996]3号文件规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为本单位在职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5%,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标准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
三、个人帐户的建立
我县个人帐户记帐比例参照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四、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方法
(1)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项目: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按国家和省规定保留的津补贴23.8元(女的另加妇女卫生费)、奖金5-15元。暂未列入支付补贴项目的交通补助费、护理费及部分离退休老同志享受的生活补助费等仍按原渠道支付。
(2)基本养老保险金先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后,再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直至失去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止。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
(3)目前基本养老金实行委托参保单位代为发放,以后将逐步对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4)参保单位瞒报工资总额而少缴基本养老保险金者,或虚报离退休费总额而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者,责令其改正,并补缴少缴金额或追回冒领金额。对单位处以少缴或冒领金额20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少缴或冒领金额4%的罚款。
五、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转移
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有关个人帐户基金转移,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22号)的规定执行。即"转移金额为个人帐户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
(双峰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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