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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城乡低保工作于2002年3月全面展开,2003年被省民政厅列为全省农村低保试点县。根据《双峰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和《双峰县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凡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30元以下的,农村村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0元以下的,均可向当地政府申请低保待遇。今年上半年,已有11273户城乡低保对象按照本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乡镇民政所初审,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享受低保待遇,领取低保金330万元。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方面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另-方面有力地促进了我县各项改革的如期实施,为跨越式、超常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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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周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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